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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碳资产开发合作协议

   2022-04-11 碳中和产业协同联盟9470
核心提示:碳汇碳资产开发合作协议

碳汇碳资产开发合作协议

 由            林权方(政府)              

天津信树碳汇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

 

 

 

 

 

 

              

    签约地点:北京市

签约时间:2022年4月  日

 

 

 

甲方:       林权方(政府)                

负责人:

乙方:天津信树碳汇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甲方的林业进行碳汇资产开发的实现、管理、交易和增值进行合作。甲乙双方就甲方资源平台的林地、林业进行碳汇资源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下简称“自愿减排项目”)合作事宜,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内容:

一、合作原则

合作各方强化责任担当,基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框架下,甲方发挥林草自然资源优势,乙方发挥专业能力与高新技术优势,助推              地区科学开发林业碳汇,为当地带来绿色经济收益。

二、合作内容

自愿减排项目所开发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林业相关减排量称为“碳汇”),在碳市场中具有商品性质,乙方可以通过甲方的森林资源开发出优质的碳汇资产,为甲方带来可观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就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初步分析,乙方目前可开发三类碳汇项目。以下项目所写开发年份,开发树种和开发面积仅供参考,一切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碳减排规定要求和甲方后期提供具体详细资料的核算数据为准。目前甲乙双方共同协作可开展以下自愿减排项目:

1.碳汇造林项目

乙方依托于国家备案的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可开发2015年以后在无林地上种植的人工林项目,甲方现有约     /       万亩人工造林碳汇资源及 /    万亩“十四五”规划造林,乙方可以为甲方的人工林资源开发中国自愿减排项目或国际自愿减排项目。

2.经济林碳汇项目

乙方联合国内知名林业教授专家团队开发经济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填补目前国内经济林碳汇开发研究的空白。作为国内目前唯一一家可以开发经济林碳汇项目的公司,乙方可将甲方种植的      万亩经济林资源高效开发为碳汇产品,在省级等交易所进行碳资产交易。

3.天然次生林项目

甲方提供资料中,天然林资源为/    万亩,待天然次生林方法学成功备案后,乙方可为甲方开发天然次生林碳汇项目。

三、合作方式

经甲方和乙方的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平台林业资源进行开发工作。甲方确认,本协议书约定的关于甲方林业资源的自愿减排项目及碳汇开发事宜具备排他性,乙方是唯一合作代表,甲方将         地区的林业资源委托给乙方进行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自愿减排项目的总包服务方,乙方负责碳汇资产开发流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乙方垫资项目的所有开发费用,包括项目设计、审定、备案、注册、实施和核查核证等。乙方开发自愿减排项目的服务期限和乙方获得开发后的碳汇资产分配比例由甲乙双方通过另行签署的项目开发服务合同进一步明确。

甲乙双方建立高层不定期会晤机制。为保证战略合作的顺利推进,及时协调解决各方在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将本协议确定的有关事项落实到实处,各方将建立高层不定期会晤机制,加强交流,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合作分成

分成对象为甲方与乙方,分成总量为每次碳汇项目监测签发的碳减排量(项目监测签发的碳减排量以实际项目减排量备案的数据为准)。

具体分成比例如下:收益分配按照甲方占分成总量30%、乙方占分成总量70%分配。

、合作期限

合作期为十年:从 2022  4  15 日至 2032  4  14日。协议到期后,各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十年。

六、保密条款

(一)在合作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或因合作而知悉的与拟获取土地有关的,或与拟合作事项有关的,或与披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具体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的讨论、签订、存在和执行,以及项目用地状况、项目的各项指标、数据、价格等重要的商业秘密,以及一方产品信息、经营计划、开发方案、运营活动、销售计划、市场定价和财务信息等,无论该等信息是通过书面还是口头,或任何其他方式披露。

(二)信息接收方应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保密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披露是根据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之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作出),或者用于除合作事项之外的目的。

(三)为执行本协议合作事项的目的,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合作项目事务情况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知晓。信息接收方应将本方接触到该等信息的人员的名单书面通知披露方,并确保与接触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安排接触人员承担与信息接收方同等程度的保密义务。

(四)如果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全部损失。

(五)本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长期有效,不因本协议届满或提前解除而失效。

(六)合作各方均对本协议项下事宜及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等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将所涉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七、协议修改及其他

(一)本协议系为促进各方合作的意向性文件,本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或合作,须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各方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二)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均应积极配合推进工作实施。

(三)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四)如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框架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有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碳资产开发合作协议》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碳资产开发合作协议》签署页)

 

甲方:        林权方(政府)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天津信树碳汇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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